案情:
老徐和刘女士是再婚夫妻,两人未生育子女,老徐与前妻育有二子一女。老徐去世后,名下有一处房产和部分存款等。刘女士起诉要求确认老徐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结果:
本所律师经分析认为,房产为老徐与刘女士结婚之前即已购买的,且还清了全部贷款,应属于老徐的婚前个人财产。本所律师收集了房产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向法院举证证明该房产为老徐的婚前个人财产,最终法院予以认定,并判决三子女与刘女士共同分割该套房屋,每人分得该房屋1/4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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