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暴雨来袭同时又碰上疫情爆发,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丁洁表示:“从已完成基因测序的病例来看,目前引起南京疫情的毒株是德尔塔毒株。德尔塔毒株目前是全球疫情流行的最主要毒株。此前相关的疫情来看,德尔塔毒株有一些新的特点,它对身体的适应力增强,传播速度比较快,病毒的载量比较高,治疗时间比较长,也比较容易发展成为重症。”截止2021年7月28日已经累计确诊200例。不少南京及周边的市民朋友在该情况下仍然每天按时上下班,如果在上下班期间不幸感染新冠病毒,则是否能按工伤要求赔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是明确列举在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的情形,即上下班期间只有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则感染新冠病毒是明确不属于上述第十四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工伤情形。
关于上述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根据上述规定可得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同样是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则若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感染新冠病毒仍然不属于前述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是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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