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锁车内死亡:父母之过如何归罪?时间:2021-09-24 16:25:17标签:

中秋节,本该是阖家团圆的节日,但对于一对来自深圳的夫妇来说却是与女儿阴阳两隔的日子,这一切源于该夫妇忙于打牌而把正在熟睡的三岁女儿遗忘在车内,几个时辰后,女孩哥哥发现找不到女孩的踪影,在四处寻找之时,该对夫妇才想起自己的女儿还在车内。再次打开车门发现女孩时,女孩已脸色苍白,待送至医院抢救已无生命体征。

 

生命的逝去令人扼腕,这对夫妇的行为又该如何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条并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根据老百姓的一般社会经验,对这个罪名或有一定的概念,即不小心致人死亡。

那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这个罪名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按照刑法四要件的理论来对前述案例分析: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的父母均为心智正常、具有一定社会经验与阅历的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女孩父母因打牌而将熟睡的女孩遗忘在车内数小时,他们本该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会使女孩闷死在车内,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确有过失;

(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是存在因过失而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从前述可以判断该对夫妇存在因过失致使女儿死亡的行为;

(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前述案例中,女孩送医时已无生命体征,即她的生命权利已遭到侵犯。

综上,该对夫妇的行为或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对夫妇最终成立何种罪名应由法院作出判决,本文仅作为学术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