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宣传
“投一份保险,多一份安心”
但是一旦出险
却遇到拖延不赔付的事儿
那“安心”可就变成了“闹心”
如果您也有车
您的车也刚好
遇到了以下这种情况
不用慌
看法律如何为您保驾护航
原告夏某驾驶的车辆在行使过程中与前方倒车后准备停放的铲车发生碰撞,造成夏某车辆损坏,经公安调查无法查明当时事故原因,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夏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出险后夏某联系被告公司与其针对事故理赔进行商定,被告公司在了解到事故后同意理赔并指定修理厂对夏某的车辆进行了维修。
但车辆维修结束后被告公司拒不支付修理费用,致使夏某车辆仍停放在修理厂,无奈之下的夏某将被告公司起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车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件,庭审中双方针对被告应负何种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应负车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肇事的对方车辆应承担部分交强险责任,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在保险期内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交警部门虽然没有划分出原告司机与铲车司机之间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的履行,无论对方是否有责任,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保险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的车辆产生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肇事的对方车辆有责任,亦应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向对方追偿,而不应主张减轻自己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官判决被告公司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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