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陈想自己开公司当老板,自己出资30万元,向两个好朋友各借了10万,并请他们两人注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出于朋友情谊,小刘和小肖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答应成为公司名义股东,各占股20%,并在工商登记中予以确认,但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半年后,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小肖向小陈索要了10万元的欠条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陈。由于经营不善,一年后,公司倒亏损了20万元,小刘和小肖要求小陈还钱却遭到拒绝。
结果:
本所律师了解到,小刘将10万元借给小陈后,出于朋友义气没有索要借据,而且在注册公司时,他又以公司20%股权的股东身份出现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这些证据证明,他的1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对公司的出资。因此,他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小肖手持欠条,欠条上明确写明了小陈欠他钱款的数额和约定归还的期限。并且,他也将自己拥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陈,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那10万元钱只是小陈的欠款。也正因为两人的钱款分别形成了投资入股和借款的分别,所以得到的结果会大相径庭。法院支持退还小肖欠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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