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A公司为B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工程款分三期支付,第三期以尾款形式验收后交付,后B公司以项目未完成为由拖欠部分工程款。
结果:德纳律师接收案件后,经过了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研究以及现场施工情况的调查,明确了合同具体工程约定事项并且采集了现场照片、合同清单、工程验收备案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出合同已经按时完成而且工程验收合格,B公司提出的不合格部分并非合同约定部分,法院采纳了观点,从而为A公司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
广东德纳(武汉)官方公众号
客服咨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