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是A公司员工,因离职时公司未结清全部工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A公司认为其负责的项目尚未完工,薪酬暂停发放符合公司规定,因而不服仲裁裁决,将王某某诉至法院。
结果:
本所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供证据,据理力争。证明其在职期间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了利润,应当获得足额的薪酬支付。援引民法“公平原则”,驳斥了A公司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请,判令A公司支付王某某报酬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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