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音乐作品抄袭——论吃瓜的正确姿势时间:2020-08-26 09:45:23标签:

等一个音乐抄袭热搜并不难,错过了不久前的张杰所演唱的歌曲《他不懂》作曲者质疑抖音热歌《独角戏》抄袭了《他不懂》副歌前两句的热搜,何洛洛演唱的新歌《舒克贝塔2020》又被指抄袭牛奶咖啡的《明天,你好》。音乐抄袭风波似乎平均每个月都要登上一次热搜。比如疫情期间时,芬兰音乐制作人Viho lhaksi指责《野狼disco》抄袭,也给无聊的隔离生活加了点料;再早前,还有“水果姐”的《黑马》的抄袭案件等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吃瓜,本文给大家解析下音乐作品抄袭的吃瓜正确姿势。

Tips 1

抄袭指控的提出,是真委屈还是蹭热度

音乐作品的抄袭问题一直都是音乐界、法律界及吃瓜群众关注的焦点,抄袭还是合理借鉴、致敬,是常见却又难界定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其中,对带词的音乐作品来说,又可以包括带词的音乐作品(歌曲整体)、词作品(文字作品)以及曲作品(音乐作品)。一般而言,词作品和曲作者可能是不同的音乐人,歌曲整体则可能构成词作者、曲作者的合作作品。

涉及音乐作品抄袭纠纷,首先需要区分是对词作品的抄袭指控,还是对曲作品的抄袭指控。不同的侵权指控,则提出相应质疑的权利主体自然不同。例如在《牡丹之歌》权利人指控《五环之歌》抄袭的案件中,法院仅对二歌曲的词作品是否构成抄袭进行了认定,而并未论述曲作品是否抄袭问题。即便可能在有些吃瓜群众听来,两首歌曲听起来还是有那么一点点相像的,但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该案原告并未获得曲作品权利人的相应授权,故也就不涉及曲作品是否抄袭。

因此,根据提出抄袭指控的音乐人身份以及提出的指控内容,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一场大型碰瓷现场,还是真的涉嫌侵权。

Tips 2

抄袭判定的基本原则:“接触+实质性相似”

坊间传闻,使用他人音乐八小节以上(也有说四小节以上的)才构成抄袭。这恐怕只是一个美丽的误会。与我国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一致,判断音乐作品抄袭与否,亦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来认定。

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存在“接触”,需要权利人证明侵权人具备了接触作品的机会或者已经实际接触了作品,这在实践中,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相对比较容易证明。一旦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音乐软件发布,或者作为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曲或背景音乐而上映,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则一般可推定为同行业的侵权人具备了接触机会。或者,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曾将音乐作品交给侵权人“欣赏”或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则一般可认定为侵权人实际接触过作品。

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则相对较为主观。如前所述,一首带词的音乐作品,可以拆解为歌曲整体、词作品及曲谱作品,因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和判断亦需要确认作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因此,不是“我认为”或“你觉得”两首歌曲听起来或者看起来很像,就一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歌词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针对歌词而言,歌词的抄袭可以借鉴文字作品的抄袭。比如,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中,众得文化主张《五环之歌》歌词系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抄袭,诸如“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对应“啊三环你比五环少两环”。法院在判定时,强调要取决于后作品是否利用了原有作品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法院对《牡丹之歌》、《五环之歌》两作品进行歌曲立意比较,发现前者描述的是牡丹美丽、壮美的形象,讴歌“国花”牡丹,而后者则是对北京城市道路状况的调侃和戏谑性表达,主题完全不同;其次,针对歌词内容进行比对,两首歌的歌词内容除了语气词“啊”字相同外,其余文字表述完全不同。从而认定《牡丹之歌》与《五环之歌》两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后者未侵犯前者的改编权。

王丽娜诉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等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1],法院在判断《新套马杆》是否侵犯《套马杆》著作权时,对两作品的歌名、表达主题、整体结构、每句字数、起句、歌词的韵脚、歌词内容、歌词总字数等进行了比对:

两首歌曲都赞美蒙古草原的辽阔壮丽和草原男女相互爱慕的豪放感情;

整体结构均为四段式歌词结构,每段歌词包括四句,每句的字数、韵脚都完全相同;

具体到歌词,《套马杆》第一句:给我一片蓝天一轮初升的太阳VS《新套马杆》第一句:给我一片蔚蓝一个相遇的方向,短短13个字,不仅句式完全相同,4个字一模一样、“蔚蓝”与“蓝天”意思也基本接近,而两首歌歌词十四句歌词基本都存在这种高度雷同的情况。

故而认定《新套马杆》只是在《套马杆》词句上稍作修改,在文字表达上较为相似,该作品并未体现出与《套马杆》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不具有独创性,与《套马杆》歌词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认定著作权侵权。

曲谱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相比歌词而言,歌曲旋律的比对和侵权认定因对裁判人员的音乐素养、专业知识要求较高。那么,对歌曲旋律的比对,我们到底在比对什么?是节拍、音符还是旋律,还是兼而有之?

上图为牛奶咖啡方音轨比对截图

来源:牛奶咖啡组合微博

上图为何洛洛方比对截图

来源:《舒克贝塔2020》制作人MrL刘佳微博

就此次牛奶咖啡与何洛洛的抄袭争议,何洛洛方认为经过比对两首歌曲在节奏上有明显的差异、音符音高和数量也不完全相同。牛奶咖啡为回应何洛洛方提出的不侵权回应,对两首歌曲进行了音轨比对。说实话,虽然双方都以专业的方式进行了回应,但是咱作为圈外人,咱也没看懂,咱也不敢问。那么,法院到底会如何看待和认定曲谱的实质性相似呢?继续看看以往的司法判例: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中,法院委托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就涉案音乐作品词、曲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从涉案作品的起音、起句、弱起的节奏、旋律的走向、重复的模仿的句式和词曲的结合,以及音乐主题的风格、走向、性质、听觉感受等方面进行判断,认为“两首作品听觉感觉雷同。无论是初次听还是多次对比听,两者的主旋律无明显的听觉区别。虽然听觉感受仅限于感性的知觉范畴,但对音乐作品的受众,即便是广告的受众来说,却是感觉的全部。”,得出“就构成歌曲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的基本要素考察,两首作品之间不存在使之显著区别的成分,现存的微小差别不足以使其受众感觉该两部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即两部作品是基本相同的。”可知,鉴定倾向于采取受众感官方式去判定两作品是否雷同。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和鉴定书得出涉案相关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结论。

董颖达与谭旋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3]中,原告就涉案作品的异同性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书从听觉直观对比、在旋律、调式、结构安排、主题发展、音乐织体、和声进行、音色、配器、节奏型、速度、乐曲长度等方面构成基本相同;从整体上听,两曲的区分度和辨析度较低;经波形图复核,曲调式调性相同,时长速度基本相同、节奏相似、旋律及和声走向相似、配器音色相同等,最终鉴定结论为:《piantou8》和《Mr.right》虽然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差异,但在旋律、调式、结构安排、主题发展、节奏织体、和声进行、音色、配器、节奏型及其变化模式、乐曲速度、乐曲长度,以及主观听觉效果与感受等方面都构成基本相同。法院亦采信该鉴定结论,认定《piantou8》构成剽窃。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4]中,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的专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技术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并进而结合该鉴定结论及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否认在创作《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时使用了部分《想晴朗》曲调的事实,认定《乌苏里船歌》系对民间曲调《想情郎》的改编。

相对而言,曲谱的抄袭和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出具鉴定意见,从专业角度对两首歌曲的起音、起句、音调走向、调式、结构安排等非常繁杂的因素予以一一的结构、剖析和判断,并结合听众感受度标准等等综合作出是否构成音乐作品抄袭的认定。

因此,音乐抄袭这个瓜,高深而专业,吃瓜需谨慎。但咱作为吃瓜群众,有基本的吃瓜姿势就好了,毕竟每人眼中都有自己的哈姆雷特。

引申的思考

Wedding Dance Waltz诉Swanee River Moon侵权案件[5]中,法院曾有一段非常经典的论述,指出:一个纯八度有十三个音,任何音乐都是由钢琴黑白键半音而产生的音调,故音乐作品的创作是根据固定音符之间排列组合。而这个论断在前不久被两名程序员非常“合理”的印证,他们利用排列算法对一个八度内所有音符的组合进行排列,从而得出了包括所有旋律在内的687亿段旋律,可以说是毫无感情的编曲机器和“创作终结者”。问题随之而来,对这687亿段旋律中的一个或多个旋律进行模仿或运用是抄袭吗?虽然两名程序员将这687亿段旋律,全部进行了无版权公开,那么以后作曲家再作曲时就只能是“发现”了吗?

著作权一方面保护在先作品不受抄袭行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肩负着鼓励艺术创作的使命。如果音乐创作者只能在做完“排除法”才可以进行创作,那未来的音乐世界将会变得黯淡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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