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对方日后不过户 有必要对离婚协议办公证吗时间:2020-08-26 10:47:37标签:
为防对方日后不过户 有必要对离婚协议办公证吗

有网友咨询,购房合同在夫妻双方名下,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属一方,为防止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办证、过户等,离婚时是否有必要对离婚协议办理公证手续?

为防对方日后不过户 有必要对离婚协议办公证吗

经常会遇到相同顾虑的咨询,遇到此种问题,我的意见是:没有必要公证。对于有钱款、物品作为给付内容的文书,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办不动产证和过户的行为不属此列。对于对方日后不配合办理不动产证及过户,有两种对策可供选择,一是先麻烦,后省心。途径是通过法院的调解方式离婚,拿到民事调解书,日后如果对方不配合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用再起诉了,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办理不动产证及过户。二是先省心,后麻烦。途径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日后如果对方不配合办证或过户,则凭离婚协议起诉,由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办证、过户义务,对方仍不履行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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