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恶意转移财产避债 债权人的权利该如何维护时间:2020-08-26 10:48:18标签:

沈枫(化名)与李春(化名)是朋友关系,沈枫因生意周转,向李春借了5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两年,年利率12% 。借款到期后,沈枫暂无力还款,希望宽限半年,届时本息一并结清。碍于朋友情面,李春同意了。两个半年过去了,沈枫仍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李春准备起诉沈枫和其妻子林瑶(化名),但起诉前了解到的相关信息让李春很生气,吴枫半年前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将几乎全部财产(两套房屋和一辆轿车)约定归女方林瑶所有,负债约定的是各自经手的归各自承担。

按此离婚协议的约定,沈枫借的债务由他承担,财产归了林瑶,李春的债权将面临落空的风险,该如何化解这一风险呢?

夫妻离婚时如恶意转移财产避债 债权人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下面来分析一下维权策略。

如果该债务是沈枫与林瑶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则不管离婚协议中财产和债务在二人之间如何分配,对李春的债权并无实质影响。所以,李春首先要做的以吴枫和林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主张该借款为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二人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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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法院需要依法进行审查。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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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吴枫和林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无论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归哪一方,李春都可以要求两被告中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借款。至于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谁经手的债务由谁承担,这一内部约定也不能对抗作为外部第三方的李春。

如果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吴枫的个人债务,那么林瑶没有偿还的义务。离婚协议中将绝大部分财产约定归了林瑶,吴枫没有了偿还能力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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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李春可以依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此问题。有人可能会问,吴枫已几乎没有了财产,绝大部分的财产归了林瑶,法院难到可以执行已属于林瑶的财产吗?可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执行离婚时吴枫应得的财产,注意这里是“应得”的财产,而不是按离婚协议中吴枫“实得”的财产来执行。对法院的这种执行措施,林瑶作为案外人如果提出书面异议,则法院会从林瑶与吴枫的离婚登记时间以及协议中对财产及债务的安排等因素进行考量,一般会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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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问,夫妻双方恶意转移财产以图逃避债务,可不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这是不能的,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在借款上的一致意思或夫妻共同受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不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考虑的要素。

日常生活中,有的夫妻是先离婚,离婚后一方借钱,如果无力还款,是否对之前离婚时已约定归另一方的财产产生影响?我举个例子来说明,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男方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女方承担。离婚两年多后,男方向张某借钱,后因无力还款引发诉讼,法院判决男方偿还债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男方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男方名下的房屋用于清偿债务时,女方知晓后,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依据之前的离婚协议,房屋实际已归自己所有,只是因为房贷未还清故尚未过户,如果强制执行该房屋,则是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对于女方的这一异议,该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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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享有在具备过户条件时要求男方过户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性质上是属于债权。张某有要求男方偿还借款的权利,这也是属于债权,二者发生冲突时该优先保护谁?

这种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女方的债权,理由如下:其一、女方的债权成立的时间要早于张某的债权形成的时间,相差两年多,间隔时间较长。其二、双方离婚时,女方并非应当预料到男方有借此债且无力偿还的可能。其三、房屋未过户的原因是因为房贷未还清,房屋抵押未能注销,这是客观原因,并非女方的主观懈怠。其四、女方的债权直接针对的是房屋这一标的,而张某的债权是一般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财产。其五、男方对张某所负债务是其个人债务,房屋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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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女方享有的债权应优先于张某的债权予以保护。所以,女方的请求权能够阻却张某的债权的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能否阻却强制执行,要看个案具体情况,没有绝对化。法院往往会从离婚的时间与借款时间的先后顺序、间隔的长短、借款的金额、用途、借款人的征信情况等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在前,但根据证据和逻辑推理,法院如果产生了夫妻恶意避债的怀疑的,则可能不支持阻却执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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