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可以帮助转嫁风险,比如意外、疾病等带来的家庭损失,是人们寻求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但在买保险时,有多少人认真读过其中的重要条款呢?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既然是合同,就不可避免出现纠纷,青神县就有一家餐馆的老板,在保险业务员的热情推荐下,为餐馆购买了保险。不久,饭店发生火灾,烧毁了厨房设施,老板找到保险公司,却被保险公司以“不在承保范围”拒绝理赔。
是保险公司抵赖,
还是餐馆老板理亏?
近日,
青神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一场火灾引发的保险纠纷
该餐馆是青神一家较有名气的中餐馆。2019年3月,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多次给餐馆老板推销保险产品,表示“买了这个保险,放心当老板!”
考虑到经营风险,7月,老板花费3000元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单,保险期从2019年7月19日0时起,至2020年7月18日24时止,保险范围为场所责任、雇员责任、食品责任。
2019年12月7日上午,餐馆厨师在热油时不慎发生火灾,厨房设备设施及装修被大火烧毁。事故发生后,老板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并告知老板,厨房的财产损失不在其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人员没有对损失定损便离去了。9日,保险公司向餐馆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函》。
“当时业务员推荐的时候,说这个场所责任里面就包括了火灾损失,怎么才交了钱两个月,说不赔就不赔?”火灾后,餐馆老板重新装修、购买设备餐具,花费9万余元。老板将保险公司诉至青神县法院,索赔保险金9万余元。
一项关键条款双方争执不下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
餐馆老板表示,买保险时,在业务员操作下,他在手机上付款购买了该保单。发生火灾后,多次与保险业务员联系,对方才派人来看,还不定损直接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当时正值元旦餐馆高峰期,他便先自行装修,并把装修的清单发给了保险业务员。
保险公司则表示,该份保单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餐馆老板当时买的保险中,关于场所责任一项,并没有购买1000元的自身损失保险,而仅买了500元的第三方损害险。所以此次火灾事故并不在承保范围之类,没有定损必要。
第三方损害险,大意就是烧了别人才赔,烧到自己不赔。
针对这个关键的第三方损害险,法庭着重进行了调查。而就这一关键保险条款,双方拿出的保单又出现了差异。
餐馆老板购买的是电子保单,签单后,保险公司交给他一份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和电子保单保险单号均是一样的,但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是场所责任描述“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电子保单描述为“附加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损失”,除此外,两份保单场所责任、雇员责任、食品责任内容均一致。
老板坚称按业务员介绍,自己买的保险包含了火灾损失,购买时是电子保单,密密麻麻的字不可能逐条看清。
而保险公司坚称餐饮方未理解条款,此次火灾造成的是餐馆自身的损失,而他购买的仅是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并不在承保范围。纸质保单和电子保单内容虽略有不同,但保险法第65条对责任保险有专门的定义,即不允许有不同的理解,基于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也就是保障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虽采信被保险人证据但驳回诉讼请求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在该案中,餐馆与保险公司争执的保单对承保的场所责任保障“火灾和爆炸”描述不一致,应采信有利于被保险人即餐馆所持有的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
该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中场所责任保障描述“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该条文意简单明确,没有二种以上不同的解释,对应的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该约定是保险公司对餐馆造成第三者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对餐馆自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餐馆因火灾造成自身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故对餐馆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自身财产损失9万余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餐馆的诉讼请求。
提醒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承保的时间,承保的范围,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纷争,按照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来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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