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玲玲与马某同居并生育一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某工作身亡,得到55万元赔偿款,马父以玲玲未领结婚证为由,拒不支付赔偿款。结果:本所了解到,玲玲和马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邻里都知道,但并未结为夫妻,他们生育一子,马某死后,该子虽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
今日更新一个常见的关于夫妻财产的小问题,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详细条文见下文),那么车辆跟房产的出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法院通常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处理。但有些特殊案件中往往会面临一方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件,另一方主张分割被驳回的尴尬境地。此时,应当如何面对?本律师梳理了一些支持分割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概念明晰一、什么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二、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组合。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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