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某顾问单位高管金某擅自私刻公章,并使用该假章为A公司向金融贷款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后A公司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金融贷款公司遂起诉顾问单位及其顾问单位总公司要求承担偿还贷款本息。
结果:
本所顾问律师接顾问单位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并要求顾问单位协助做好以下准备:一提供总公司的公章保管制度,证明公司公章均由总公司保管非金某个人保存;二委托鉴定机构对融资担保贷款合同中所用公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证实金某使用的是假盖;三向法院强调本次协议并没有授权委托书,所以金融贷款公司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经顾问律师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证明了金某没有签署融资贷款担保合同的权限,金某私刻公章并签署协议行为中公司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定,因为金某与金融贷款公司签订担保协议时,未提供加盖顾问单位公章的决议文书、授权书及委托书,判决驳回金融公司请求,顾问单位和总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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