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8月某女士应聘一顾问单位XX公司,任职主管,因在试用期期间多次迟到及旷工,公司决定辞退某女士,某女士以自己已经怀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
结果:
因本所律师为本所顾问单位设计了比较全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因某女士已经多次迟到及旷工,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仲裁驳回了该女士的仲裁请求;该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德纳律师积极应诉、举证、陈述观点;法院采纳了德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该女士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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